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原标题:《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吹哨报到”“接诉即办”将入条例

《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明确了街道的发展目标:努力建设新时代的文明街道、活力街道、宜居街道和平安街道。同时,在公共服务、城市管理、社会治理等方面,对街道职责提出要求。

街道办事处将有职责清单

目前,本市共有街道办事处152个,其中中心城区101个、远郊区51个。街道办事处主要承担辖区内党的建设、领导本地区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发挥纵览全局、协调各方作用,具体承担111项具体职责。

《条例》提出,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全面负责辖区内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工作,有效履行公共服务、城市管理、社会治理等职能。街道办事处按照“大部制”“扁平化”的思路,一般设置党群工作、民生保障、城市管理、平安建设、社区建设、综合保障等内设机构,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申请设立事业单位开展政务服务、市民活动、诉求处置等工作。

为进一步理顺街道办事处与职能部门的关系,实现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权力下放、权责统一,《条例》明确街道办事处同职能部门的关系。

设立街道办事处职责清单和职责准入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街道办事处职责清单;未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街道办事处职责清单以外的事项不得交由街道办事处办理。

除党中央明确要求实行派驻体制的机构外,街道办事处对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设在街道的派出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对于跨地区、跨部门的事项,由街道办事处统筹调度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及公共服务企业办理。

《条例》以街道办事处职责的形式强化了其统筹管理权限,包括对全市性、地区性涉及辖区范围内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统筹协调和考核督办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综合性事项实施,对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工作考核和人事任免提出意见和建议,自主支配和统筹管理区职能部门下沉的各类人员和资金,参与辖区设施规划编制、建设和验收等。

《条例》还提出推进编制资源倾斜以充实街道办事处力量,使街道乡镇行政编制在本区行政编制总量中占比不低于40%,街道乡镇综合执法编制在本区综合执法编制总量中占比不低于80%(中心城区达到85%)。

规范街巷长、社区专员

《条例》对街道办事处有关工作机制予以了明确,并将近年来在本市创新实践并取得实效的“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接诉即办”等写入《条例》。

明确了网格化管理,并提出规范街巷长、社区专员、“小巷管家”、网格员、协管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人员的工作职责,纳入网格化单元统一管理、调度使用。

建立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和综合指挥平台,整合辖区内城市管理、社会保障、综合治理、应急管理等各系统指挥信息资源。同时规定“街乡吹哨、部门报到”专项清单制度,街道办事处以综合指挥平台为依托,围绕群众诉求响应、综合执法、应急管理等重点领域,健全发现问题、研判预警、指挥调度、诉求处置、考核督办等工作流程,快速解决辖区服务管理问题。

建立群众诉求快速响应机制,街道办事处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实行“接诉即办”。街道办事处对市民服务热线(12345热线)、媒体曝光、互联网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反映的市民合理合法诉求,应当及时受理,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接诉即办;对于跨地区、跨部门的事项,负责统筹调度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及公共服务企业办理。

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活动。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实行派驻体制的执法机构应当听从街道办事处的统一组织协调,参加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综合执法活动。

着力解决民生热点问题

《条例》提出,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掌握和反映辖区公共服务需求,统筹基层公共服务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为居民提供服务。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区生活性服务业设施规划,利用现有商业网点等资源及闲置空间,完善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布局,补齐便利店、早餐、蔬菜零售、洗染、家政等基本便民服务网点,实现便民生活服务圈全覆盖,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健全辖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街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健全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点,推进居家养老医养结合,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公共服务事项。

针对当下市民反映较多的物业管理问题。《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检查考核职责,定期组织居民对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满意度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反馈。街道办事处指导和监督辖区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改选和日常运作,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办理备案手续;建立平房区、老旧小区等无物业小区的物业应急服务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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