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积分落户政策问题解答

天津:关于积分落户政策问题解答

1、居住证积分的依据是什么?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3]31号)第三条规定,居住证是境内来津人员在本市就业、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参与居住地社 会事务,以及通过积分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第三十条规定,居住证积分制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入户(指入本市户籍,下同)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根据指标的总积分,排名确定申请人入户资格。
2、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积分?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持有《天津市居住证》,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津投资办企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请积分。

3、应当到哪里办理积分申请?

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携带本单位积分申请人员的相关材料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

4、申请人如何向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积分应当登录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填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并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结合自身的情况准备相应材料,交给用人单位整理汇总。

5、申请人应当准备并向用人单位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人提交材料分必备材料和选择性材料两种,必备材料是:

1、在签注期限内的申请人本人的居住证;

2、加盖单位公章的积分申请表;

3、正在履行中的1年期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及其相对应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申请人投资办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申请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自有住房房地产权证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 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选择性材料为申请人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按《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规定提供相对应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和毕业证书;

3、职称证明、职业资格证书;

4、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投资证明;

5、结婚证以及配偶劳动合同(个体经营执照)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6、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证书、荣誉称号及表彰决定;

7、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8、申请人子女的出生证和居民身份证,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或收养证明;

9、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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