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公积金:比例由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9%调整到12%

根据《关于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哈铁房网电(2015)第1751号)的有关规定,从2015年9月1日起,职工个人和单位缴存的公积金比例由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9%调整到12%。即2015年10月份公积金扣缴基数为2014年月平均工资总额*12%,补缴金额为2014年月平均工资总额*(12%-9%)。

现举例说明,张三2014年月平均工资总额为5,000.00元,2015年9月,张三个人公积金扣款为5,000.00*9%=450.00元,9月份张三公积金账户缴存共计900.00元。

调整后,2015年10月,张三个人公积金扣款为5,000.00*12%=600.00元,补缴5,000*(12%-9%)=150.00元,10月份张三公积金账户缴存共计为(600+150)*2=1,500.00元。

因公积金缴存比例上调,所以职工实发工资与计税基数相应减少,但公积金月缴存额增加,望广大职工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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